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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作为与“三农”联系最密切的知识产权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备受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推动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工作,可是其注册的类别选择是否合理呢?本文中,就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类别选择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部分地区在开展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保护工作时,因缺乏对商标注册知识的了解,或未认清产品定位,导致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商品类别单一,保护范围不完善,与商品实际销售情况不相符的局面。一般农副产品可涉及第29类屠宰后的禽畜、加工后的蔬菜水果和第31类活禽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等类别。“清远鸡”、“信宜怀乡鸡”、“封开杏花鸡”等已注册的畜禽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均只在第31 类活鸡产品上进行了注册,在第 29 类鸡肉产品上却未进行申请注册工作。而随着各地陆续禁售活鸡,在实际市场销售过程中应该是以第 29 类鸡肉(白条鸡)产品为主。所以“清远鸡”、“信宜怀乡鸡”、“封开杏花鸡”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并未对实际销售的鸡肉产品进行有效保护,在进行产品维权时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再如“封开油栗”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只在第 31 类新鲜栗子产品上进行了注册保护,而在第 29 类加工栗子的产品上却没有注册,不符合其实际销售情况,容易遇到商标恶意仿冒,制假售假的问题。
在我国悠久文化历史传统的熏陶以及丰富复杂的地理自然条件的积淀下,这片广袤的大地孕育出了无数优质的道地药材。我国部分中药材,因为其炮制加工方法的差异,除了作为药材原料入药,也可以作为普通食品食用,具有“药食同源”特性。以“新会陈皮”为例探讨食药同源特性产品申请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类别选择的合理性。“新会陈皮”是广东省新会市的传统特产,生产和加工始于宋代,至今已有800多年的历史,居“广东三宝”之首,属“十大广药”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记述陈皮(Pericarpium Citri Reticultae)为云香科植物橘(Citrus reticulate Blanco)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成熟果皮,又名“橘皮”。陈皮药材分为“陈皮和广陈皮”,众所周知,广陈皮最地道的产区便是在广东新会。由此可见,《中国药典》已对新会陈皮“道地药材”的地位予以充分的肯定。可是通过检索发现,“新会陈皮”目前仅在2904干制水果及制品的食品类别进行了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工作。而新会陈皮其作为“十大广药”之一,无论是在历史中或是在目前都更多的作为中药材来使用,却并没有在第5类中药材等相关类别进行申请注册,这样的类别选择是否合理呢?
部分地区在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时候,会根据地理标志产品的实际情况,在多个类别同时进行注册保护。“陇川黄牛”是云南省陇川县特色养殖品种,养殖历史悠久,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陇川黄牛产品的特定品质与陇川县的人文特色及自然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陇川县在开展“陇川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工作时,根据陇川县实际情况,同时在2901黄牛肉和3104黄牛(活动物)两个类别均进行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成功注册。广藿香作为具有“药食同源”特性的中药材,遂溪县人民政府在打造“遂溪广藿香”品牌时,除了在0501广藿香(中药材)类别上注册以外,同时也在第31类进行了注册保护。
短评:
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作为与“三农”联系最密切的知识产权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在进行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保护工作时,应该从地理标志产品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具有“药食同源”特性和部分农副产品时,应在与药材有关的第5类和与食品相关的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等类别上同时进行注册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具有“药食同源”特性的中药材产品,其“药品”和“食品”属性在理化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和保质期限等要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在我国传统中医理论中,炮制过后的陈皮,需贮藏至少 3 年以上才能将其作为药用,但是作为食品的“陈皮”产品,过长的保存年限又与我国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相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产品的两种不同属性制定相应的种植、生产、检验、销售等标准,配合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管理机制,为具有“药食同源”特性的中药材产品建立完整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同时制定出台一系列的管理规范和宣传措施,在进一步宣传说明产品特性、消除消费者认识误区的同时,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积极维护品牌信誉。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审查时,实质审查阶段主要审查产品的特定品质是否由该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共同决定。笔者认为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类别选择时也应该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人文因素方面进行考量。